泰康尊享世家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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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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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保额扣除已给付的轻症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①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②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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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00
(1)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 中的较大者:①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②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轻症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多次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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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额*1.5扣除已给付的轻症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①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②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50%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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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保额扣除已给付的轻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①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②被保险人被确定为高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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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保额扣除已给付的轻症保险金,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①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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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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