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3-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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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6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 | 1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 | 保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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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全残 | 保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故,我们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们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特别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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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I级伤残 | 912.5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此残疾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等级第一级的,我们以每
天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25%的标准,一次性给付三百六十五日,作为意
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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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