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_保障至7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0周岁 | 30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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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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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金 | 200 |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第36至第41项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第36至第41项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未成年人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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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1000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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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