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元/天 | 期限最长1年 | 16-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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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3-06-18
保障额度:
10元/天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保障期限:
1年
职业类型: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6类
保费: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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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意外住院津贴 10元/天/份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 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 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 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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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 20元/天/份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 疗时,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 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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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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