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关爱多长期重大疾病保险_保障20,30年(男性)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30年 | 0-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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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10年
保障期限:
20年 30年
保费: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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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主,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主,附加险现金价值之和与保额较大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您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已经申请过中症疾病保险金且我们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 我们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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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主,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主,附加险现金价值之和与保额较大者)*0.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二十项中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的2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您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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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主,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主,附加险现金价值之和与保额较大者)*0.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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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费 保费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豁免的保费视为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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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 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三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 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2)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二十项中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3)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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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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