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邮禄禄通 2 号务工人员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万 | 期限最长1年 | 18-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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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全残 | 1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受益人依据本合同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曾领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
其“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
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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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III度烧伤 | 10000 |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
烧伤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烧伤程
度之一的,我公司将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程度鉴定,并据此决定
是否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达到《三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两项及以上的,我公司按照该事故导致的各项意外烧伤应给
付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
外烧伤保险金”。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与前次烧伤属于同一部位,则按
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公司枌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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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全残 | 2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
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
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受益人依据本合同于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前曾领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
其“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
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后余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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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