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祥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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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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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1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0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九)内符合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保障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60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或严重帕金森病,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除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 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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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症保险金 2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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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轻症 2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确诊符合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确诊所患轻症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组中的轻症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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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保费
若符合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自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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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已交保费
若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若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若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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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1000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其他权益

年金转换: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可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或者受益人申请合同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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