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附加B款长期意外伤害保险_保障25年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25年 | 18-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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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1-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缴费期限:
5年
保障期限:
25年
保费: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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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 保障期限: 25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意外身故 保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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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1000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伤残评定原则如下: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且不同伤残进行先后评定的,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结构或功能再次造成伤残且残疾等级较前次严重,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对该结构或功能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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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全残 5000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向被保险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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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全残 5000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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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私家车意外身故/全残 5000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向被保险人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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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全残 5000
若被保险人于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向被保险人给付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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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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