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好孕妈妈医疗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5万 | 期限最长1年 | 20-4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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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妊娠并发症保险金 | 50000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
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因
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
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
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疾病,我们按
照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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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身故 | 50000 |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含)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
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意外伤害原
因导致的死亡,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
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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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 | 50000 |
在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分娩的活产新生儿同时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1)妊娠满28周至未满37周分娩;
(2)出生后30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该新生儿出生后30日(含)内在医院住院或接受手术治疗,对于该30日期间内发生的床位费和医疗费,在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给付限额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新生儿作为第二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100%,并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新生儿作为第二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未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70%,并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但至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第30日(含)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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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