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修订)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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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 | 1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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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