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5万 | 期限最长1年 | 3-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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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6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 | 5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轨道/航空/轮船意外身故 | 1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
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18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
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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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急诊医疗 | 1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5%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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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