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修订)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18-10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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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1-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可选责任:
不含可选责任
含可选责任
保障期限:
1年
职业类型: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6类
保费:
¥11.8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18-10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 | 1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
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于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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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 1000 |
(此项保障责任属于可选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由医院或专业的急救机构用急救车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点运送到医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急救车费以及在急救车上发生的必要的用于抢救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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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