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守护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0-18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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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18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 | 1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70%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对于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或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被保险人单次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查费用低于人民币300元(含)、保险期间内累计多次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查费用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含),如检查结果正常无需进一步治疗的,本公司按检查费用的5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单次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查费用超过人民币3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多次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查费用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部分,如检查结果正常无需进一步治疗的,本公司对超额部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医疗费用累计大于10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意外伤害医保险金时对100元的免赔额只扣除一次;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上约定分别计算单次或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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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