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安康怡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7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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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9年 10年 19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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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7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1000,1000,1000,1000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承担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其他疾病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降为零,我们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其他疾病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其他疾病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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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00,200
(一)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承担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其他疾病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且于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如果该轻症疾病已经符合附表三中该轻症疾病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的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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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应交保险费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剩余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我们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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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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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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