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18-10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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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10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残 | 1000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
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主合同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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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1000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主合同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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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 |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患特定急性病(见释义6.7),并且自特定急 性病发生之日起10天内因该特定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合同保险 金额的5%给付特定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