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夕阳红”个人意外伤害保险_普通计划

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1年 | 56-8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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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63-06-18
保障额度:
10万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保障期限:
1年
保费:

¥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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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56-80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意外伤害 1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 天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单独原因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2)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或3)意外严重烧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事故身故 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 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件,全文同)(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等级 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 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 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 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 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 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 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烧伤程度等级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烧伤程 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烧伤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 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烧伤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烧伤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烧伤等级相同,烧伤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烧伤,不 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 最终评定的烧伤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烧伤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烧伤,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烧伤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烧伤程度给付烧伤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 的其他烧伤,视同已给付烧伤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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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补偿 5000元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于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单独原因向合法注册的医生、护士、医院或救护车服务已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则本公司在扣除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如载有)后,再按保(险)单所载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但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 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接受注册中药师或接骨师治疗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所列限额。任何索赔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正规医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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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50元
意外住院津贴: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 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 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则无论续保次数,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病症住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 (险)单所载为限。但在本附加险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病症间歇性入住医院, 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365)天,本公司将按不同病症住院赔偿。如保险 期间为一年,则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意外监护病房津贴: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的 监护病房,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意外监护病房津 贴金额,按入住监护病房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则无论续保次数,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病症入住监护病房的总赔偿日 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但在本附加险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病症间歇性入 住监护病房,若前次出监护病房与后次入住监护病房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365)天,本公司将 按不同病症住院赔偿。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则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如保(险)单载有免责天数,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天数为准。对实际住院天数小于免责天数的住院,本 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给付意外住院津贴或意外监护病房津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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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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