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附加华佑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88周岁 | 0-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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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5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200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第七条“疾病定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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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所附主合同基本保额等额递减为零,所附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第七条“疾病定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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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 1000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所附主合同基本保额等额递减为零,所附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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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1000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所附主合同基本保额等额递减为零,所附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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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 保额/120/每月 |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达到长期护理条件的,则自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本公司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连续给付十年,共120次。
被保险人在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全残的,本公司将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的,本公司将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额。
自第一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
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完毕为止。
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不可兼得,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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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