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美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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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10年 19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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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全残 1000,已交保费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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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1000,已交保费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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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10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免交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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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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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1000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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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症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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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轻症 200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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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轻症 200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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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应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有关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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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200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确诊时未满十八周岁,则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于明确诊断的三十日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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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10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9的,自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自我们同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被认定为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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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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