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人寿祥和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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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00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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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00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30日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
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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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 | 已交保费,已交保费/保额 |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
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
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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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