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18-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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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 | 1000 |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而经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
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
方将按以下计算方式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
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该次医疗
费用中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的补偿或
赔偿)×90%。
2.如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
或赔偿,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60%。
本附加合同前述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护理费、诊疗费、
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换药费、
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医用诊疗费用。
我方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专家挂号费、空调费、取
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陪护费、点名手术费、特需服务费、
营养费、营养性药品及保健品费、保健用具费、救护车车公里费用、病历卡工
本费、煎药费、送药费、康复治疗费、物理治疗费、心理治疗费、疗养费、自
购药品费、院外会诊或自请医生会诊费、辅助器具费、消毒费、隔离费、被保险
人身故后发生的任何费用、杂费、其他费。
如医疗费用中某些费用项目属于给付范围,但是该项目中的某些细项不在给付范
围内,则该细项不予给付。
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其意外事故发生当天所在的保单年度累
计其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应与医生处方及费用清单一致。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意外伤害而经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
治疗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本附加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累计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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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