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1年 | 16-10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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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3-06-18
保障额度:
10万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保障期限:
1年
保费:

¥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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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6-10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住院医疗 100000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入院的,由此而导致的当次住院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上海市辖区内各医保定点公立医院的普通病房及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和分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床位费每日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50元;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和分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总和×50%。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续保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所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仍按本合同上述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进行给付。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将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减去其它途径给付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后得出A值,同时将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不扣除其它途径支付费用)按上述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后得到B值,按照A、B两个值中较小的值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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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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