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祥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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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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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首次重大疾病 100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 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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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 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与首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 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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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100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 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 同所定义的与首次和第二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 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本 公司不再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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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症保险金 20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 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 于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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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轻症 20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 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于被 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80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 确诊所患轻症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轻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重 大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 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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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轻症 20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 付条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 于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80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 首次和第二次确诊所患轻症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轻症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第三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因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 的限制。 本合同的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 金或高残保险金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 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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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各期保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 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确 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 日起,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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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金 1000 若被保险人因确诊患白血病符合本条第一项约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本公司 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未成 年特别关爱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500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严重阿尔茨 海默病或严重帕金森病,且符合本条第一项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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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1000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 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 1000,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确定。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高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 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同时给付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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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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