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保寿险附加金色前程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万 | 期限最长至30周岁 | 0-12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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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12周岁
- 保障期限: 至3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0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所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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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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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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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所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