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心安怡医疗费用医疗保险(H2017B)_单人投保

每份保额可达20万 | 期限最长1年 | 30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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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2万 5万 10万 20万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保障期限:
1年
保费: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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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住院医疗 200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或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 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 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双倍为限,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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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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