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18-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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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运动标准:
未达标 达到标准一 达到标准二
保费: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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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30,300
本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运动标准中的“15个月”、“20个月”均指自然月(见11.9)。 若本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5个月”、“20个月”之内: ①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②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与其他非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运动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如步数、天数、日期等)不一致时,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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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1000,50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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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身故 100,1000,50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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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年金转换: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可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或者受益人申请合同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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