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5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55周岁可投保
加入对比
获取验证码
您需要
保险客服为您解答
【多家对比更放心】
我已阅读并同意沃保网的用户协议
今日已有0人预约
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万
20万
30万
40万
50万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557.0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30000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3或经我们指定或认
可的医院4的专科医生5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7(无息)的11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达到中症疾病8或重大疾病9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
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
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
|
中症保险金 | 50000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
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
|
首次重大疾病 | 100000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
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100000 |
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展开阅读全文 ▼
|
全残 | 100000,已交保费*2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
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
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高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12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
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
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展开阅读全文 ▼
|
身故 | 100000,已交保费*2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展开阅读全文 ▼
|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之日起的下
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展开阅读全文 ▼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100000,已交保费*2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
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生
命关爱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
病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
病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展开阅读全文 ▼
|
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常见问题
本产品对医院有要求吗?
本产品对医院的要求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或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