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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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 | 1000 |
一、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续保不受三十日规定的限制)后因疾病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赔偿金额与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剩余金额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第1项规定的赔偿金额。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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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