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安行人生两全保险(2018版)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30年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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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非意外身故/全残 | 已交保费,已交保费*1.2,已交保费*1.4,已交保费*1.6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附
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
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比例
0周岁(见主合同释义)至17周岁100%
18周岁至40周岁160%
41周岁至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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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全残 | 1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
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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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非营业客车意外身故/全残 | 20000,4000 |
被保险人合法搭乘或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因此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驾乘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81周岁,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
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81周岁,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等
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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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全残 | 20000,4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搭乘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
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81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
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81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等
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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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全残 | 10000,2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搭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交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81周岁,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水陆公交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如果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81周岁,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交
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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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全残 | 10000,2000 |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法定节假日意
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81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如果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81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
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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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身故/全残 | 10000,2000 |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
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81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如
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81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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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意外身故/全残 | 10000,2000 |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81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
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81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等
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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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意外身故/全残 | 1000,3000 |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
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见释义)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行人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该次事故中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81周岁,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如果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81周岁,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行人交通意
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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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已交保费*1.1,已交保费*1.2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全
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累
计已交保险费的110%;
(2)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累
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以上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
全残保险金、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交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交意外全残保险
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
意外全残保险金、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行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满期
生存保险金等各项责任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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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