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团体交银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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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1000,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项
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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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 1000 |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
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本项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公司按照
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
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主合同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
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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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1000 |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
疾病所属组别详见附录二)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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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1000 |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该被保险人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
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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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
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三)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
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不同日期分别初次确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不同种
类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均符合本主合
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
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主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
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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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各期保险费 |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
其他权益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