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葆健康(全护版)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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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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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 1000,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 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 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和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 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 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投保人已为该被保 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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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保额与已交保费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 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 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 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脑中风后遗症,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的较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豁免该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的全部续期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现金 价值为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除继续承担本条第六项“特定疾病再发保险金”责任外,其他各项保 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 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恶性肿瘤和脑中风后遗症外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 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 险费的较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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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0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 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 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 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 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 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 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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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保险金 30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 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糖尿病相关病种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 二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三项“十年全护保险金”责任外,还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糖尿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额外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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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再发保险金 300
在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再发特定疾病,即再发恶性肿瘤或再发脑中风,我们按照本合同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特定疾病再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再发保险金,我 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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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 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该被保险 人确诊之日起的全部续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我 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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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全护保险金 5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并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我们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一项 “身故保险金”责任外,还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十年全护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十年全护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 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或脑中风后遗症,且恶性肿瘤或脑中风后遗症 发生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我们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二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外,还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十年全护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十年全护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除继续承担本条第六项“特定疾病再发保险金”责任外,其 他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如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新增被保险 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恶性肿瘤和脑中风后遗症外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 或多种,且重大疾病发生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我们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二项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外,还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十年 全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十年全护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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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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