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交银安享年金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10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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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17,200,34,400 |
本主合同的年金领取频次分为年度领取和月度领取两种,您在投保时可以与本
公司约定其中一种年金领取频次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年金领取频次自年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本主合同的第5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本主合同的第5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不含合同期满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的各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年金
领取金额给付年金,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所负的年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
或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1)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日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前:
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20%。
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1.7%。
(2)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后:
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40%。
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3.4%。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您的年金领取方式为现金领取。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金
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您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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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17,200 |
如果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主合同所界定的残全残或身故,
且投保人发生全残或身故时未满七十周岁,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金,本
公司对本主合同所负的关爱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后自动终止:
(1)如果关爱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自投保人意外全残或身故后的首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
日(不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
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金。
(2)如果关爱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自投保人意外全残或身故后的首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
日(不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仍然生存,本公司
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7%给付关爱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的关爱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方式与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
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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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已交保费加上保额*0.4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加上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 |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费 | 剩余各期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在本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或身故,且投保人
发生全残或身故时未满七十周岁,本公司自其全残或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开始,豁免本主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本公司不接受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变更的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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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