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交银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30年 | 0-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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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50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保额或者已交保费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
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
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
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
者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
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
终止,本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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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
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症
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
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本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均以一次为限。
对于本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
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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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各期保险费 |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 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
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