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瑞盈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5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7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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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万 20万 30万 40万 50万
性别:
缴费期限:
至60周岁 一次性缴 10年 20年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至60周岁 终身
轻症保险金:
不投保 投保
保费:

¥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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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7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20000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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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不投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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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无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豁免本附 加合同及其所附的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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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产品问答

常见问题

本产品对投保人有什么要求?

您作为投保人您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或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

本产品投保保险金额有限制吗?

保险金额:最低保额:10万元;最高累计保额:0-45周岁最高50万元;46-50周岁最高30万元;51-70周岁最高20万元;保额须以10万元为单位递增,同一被保险人瑞泰瑞盈重大疾病保险及瑞泰瑞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额超出上表限额后,就超保额投保的保单将按照退保处理。

瑞泰人寿综合偿付能力怎么样?

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5%,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在保监会2017年第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中,瑞泰人寿被评定为B类公司。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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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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