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钻石版)
每份保额可达 | 期限最长至88周岁 | 28天-70周岁可投保
- 投保年龄: 28天-7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年金 | 149.4,298.8,74.7 |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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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 |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 |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各期保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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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149.4,298.8,74.7 |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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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 |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 |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各期保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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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149.4,298.8,74.7 |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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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 |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 |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各期保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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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