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哆啦A保重大疾病保险_51-55岁

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51-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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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68-06-18
保障额度:
10万
性别:
缴费期限: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重大疾病医疗保额:
不投保 300万
职业类型:
1-4类
保费:

¥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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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51-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 100000,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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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1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注],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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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00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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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100000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注]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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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症保险金 3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注],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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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轻症 30000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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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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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保额 不投保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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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同重大疾病医疗保额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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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同重大疾病医疗保额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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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全残/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表单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身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全残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日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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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内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犹豫期后退保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产品问答

常见问题

本产品对医院有什么要求?

本产品对医院的要求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本产品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获取路径:关注弘康人寿官方微信:弘康人寿—注册登录—我的保单—点开保单详情页面—点击左下小机器人按钮—选择“电子发票”—确认您的电子邮箱无误—下载电子发票到邮箱中即可。(注:电子发票自动生成条件为保单状态有效、已过犹豫期。)

如何查询验证保单?

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访问弘康人寿保险网址或拨打弘康人寿客户服务热4008-500-365,对您所投保保单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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