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吉祥护理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8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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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护理保险金 | 1000 |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
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
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护理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
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
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并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后因该疾病或疾病状态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中的瘫痪或严重脑损伤(无论一种或两种),导致
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并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疾病或
疾病状态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护理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体伤残,若该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
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导致被保
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
险金。
若为身体功能伤残,自该伤残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须因该伤残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
理状态,若为身体结构伤残,不受此限制。
本合同的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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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