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升级款)

每份保额可达6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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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5万 10万 15万 20万 25万 30万 35万 40万 45万 50万 60万
性别:
缴费期限:
5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至70周岁 终身
轻症保险金:
不投保 2万
投保人身故/失能/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不投保 投保
职业类型:
1-4类
保费:

¥9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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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5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10000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注],保险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注],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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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00,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缴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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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给付以一次为限,不同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注],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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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失能/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不投保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注],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注],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注],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注],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原因,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失能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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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轻症豁免保费,无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注],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他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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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产品问答

常见问题

本产品对医院有要求吗?

本产品对医院的要求指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位于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定点医院,或其它合同双方约定的医院;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轻症保险金可以累计赔付吗?

本产品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产品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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