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之盾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60万 | 期限最长30年 | 28天-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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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5万
10万
14万
15万
20万
24万
25万
26万
30万
35万
39万
40万
45万
50万
60万
恶性肿瘤医疗:
不投保
20万
50万
100万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至70周岁
至60周岁
终身
30年
轻症保险金:
不投保
2.5万
5万
职业类型:
1-4类
保费:
¥590.0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28天-50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本合同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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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累计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
效力终止。
本合同已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包含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及按照“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累计豁免的保
险费,但不包含在本公司豁免保险费之前您所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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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
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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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
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
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
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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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 | 表单 |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住
院治疗的,对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
天)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
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
算方法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
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
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
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
向疗法。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
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
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
行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
在住院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已实际支
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
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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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