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普惠百分百两全保险_保20年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20年 | 24-4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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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24-45周岁
- 保障期限: 2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主附险已交保费之和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附加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重疾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重疾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重疾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重疾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附加重疾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重疾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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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主附险已交保费之和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 | 1000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