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康人生重疾保险_保至7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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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19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保费: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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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300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 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 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三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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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 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 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两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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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max(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无息)。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 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外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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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1000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 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 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急性心肌梗塞,则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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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1000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 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 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 合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脑中风后遗症,则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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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 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 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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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中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 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 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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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 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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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max(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 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以 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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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 max(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已交保费*2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 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 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 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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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产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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