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寿中华怡享年金保险_20年交
每份保额可达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4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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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生存金 | 250 | 自本合同生效满5年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金 | 已交保费*0.05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则自被
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年满100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已
交保费的5%给付养老保险金,并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首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在保证给付期届满之后,我们不再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向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
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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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
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
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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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4),并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见10.5)的,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未满66周岁,可免
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
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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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