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鑫康泰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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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由我们确认
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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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1000,max(已交保费,保额*0.1)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之前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末期疾病
状态,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之和给付生命
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累计保险费5
;
2、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
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末期疾病状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生命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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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0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
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
础上,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主合
同及附加两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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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症保险金 | 200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
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
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
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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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轻症 | 300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已发生首次轻症疾病并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
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首次
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
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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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轻症 | 300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已发生两次轻症疾病并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
六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首
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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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1000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 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
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附加合同、主合
同及附加两全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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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