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出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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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 | 1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过该保障项目意外伤
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该保障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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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残 | 1000 |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
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见8.8)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
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保障项目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
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
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
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
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
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
行评定。
三、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
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
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保障项
目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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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医疗 | 1000 |
一、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8.9)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
(见8.10)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元免赔额后,按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见8.11)、基本医疗保险......(见8.12)或者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100%;
2.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
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75%。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
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支出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
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保障项目基本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为限,具体比例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三)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本公
司只承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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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