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康健一生(智尊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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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1000,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
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
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
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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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 10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
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条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第
2.5.4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第2.5.2条重大疾病保险金
和2.5.3条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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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10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
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
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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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10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
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
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
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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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00 |
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2条的约定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
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
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2条和第2.5.3.1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恶
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被
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
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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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症保险金 | 300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
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
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
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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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轻症 | 3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4.1条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
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
的除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
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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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轻症 | 3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4.1条和第2.5.4.2条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二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
首次发病并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
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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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2.5.2.1.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2.5.4.1条首次轻症疾病保
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
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
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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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