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_基本部分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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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19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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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全残 1000,已交保费*3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 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 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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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 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 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 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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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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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 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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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 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定 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 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无论何种情形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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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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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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