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安途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
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1年 | 18-69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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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69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 | 100000 |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交通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相应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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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残 | 100000 |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交通事故而不幸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交通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因在本合同项下各类交通工具内分别发生一次或多次交通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都分别达到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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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