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大黄蜂少儿重疾险2018
每份保额可达80万 | 期限最长30年 | 28天-17周岁可投保
¥176.00
- 投保年龄: 28天-17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6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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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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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主险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则: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以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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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 | 不投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重大疾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恶性肿瘤的转移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包含: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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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常见问题
本产品认可的医院有哪些?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民办医院、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本产品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
本产品仅提供机打发票,发票抬头仅限投保人,且投保人只能为个人。
什么是您的如实告知义务?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