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顶梁柱成人综合意外险

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1年 | 18-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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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1-06-18
保障额度:
10万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保障期限:
1年
职业类型:
1-4类
保费: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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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意外伤害 1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的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0083—2013)(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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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火车意外伤害 500000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交通轨道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等)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发生残疾的,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4)(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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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私家车意外伤害 100000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行驶期间内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发生残疾的,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6)(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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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9000 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天给付50元住院津贴(不超过180天)。
意外医疗 1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必要的、合理的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0元免赔,100%赔付,且年累计赔付不超过1万元。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的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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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航空意外伤害 500000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通过安全检查走进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发生残疾的,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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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轮船意外伤害 200000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发生残疾的,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5)(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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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200000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发生残疾的,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6)(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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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费用 5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车费,保险人在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救护车车费。

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产品问答

常见问题

本产品意外医疗对医院有要求吗?

您好!本产品医疗相关责任仅承保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除外。

本产品对投保职业有限制吗?职业变化需要告知吗?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1-4类(以《易安职业分类表》为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别超出前述范围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注意: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变更后职业类别超出1-4类职业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按日比例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投保时被保险人为1-4类职业,出险时超出1-4类职业范围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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