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_保至终身

每份保额可达50万 | 期限最长 | 28天-4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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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万 20万 30万 40万 50万
性别:
缴费期限:
10年 15年 20年
缴费方式:
年缴
投保人身故/全残/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不投保 投保
职业类型:
1-4类
保费: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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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45周岁
  • 保障期限: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首次重大疾病 2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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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200000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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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200000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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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重大疾病 200000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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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重大疾病 200000
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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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70000,80000,9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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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在保险期间内,给付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 200000,已交保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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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全残/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不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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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产品问答

常见问题

本产品对医院的要求是?

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本产品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

本产品纸质保单附有收据页,如需额外申请发票,需持纸质保单至当地分支机构柜面申请机打发票。发票抬头仅限投保人,且投保人只能为个人。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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