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万年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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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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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首次重大疾病 1000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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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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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1000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二、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承担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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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1000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所界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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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1000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 二、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所界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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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且两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180天(含第180天)。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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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已交保费*3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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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一、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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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00
一、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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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1000,已交保费*3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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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1000,已交保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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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产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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